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項目管理辦法
時間:2018-03-01 來源:北京國數
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預警分析工作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相關知識產權的信息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幫助企業更好地防范和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包括:
(一)幫助企業進行海外知識產權檢索,收集與跟蹤相關的數據信息;
(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部署分析、侵權風險分析、技術狀況分析等服務,提出應對潛在風險的策略和建議;
(三)針對可能或已經對產品和技術出口、行業安全、國際聲譽構成風險的海外知識產權問題,向企業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詢等綜合服務。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執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受理和評審
第十五條
每個項目資助資金的70%用于資助委托開展預警項目的企業,30%用于獎勵接受委托承擔預警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一)北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產品出口、技術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國外參加展會等情況的企業;
(三)具備一定的國內外知識產權申請和擁有量,且對知識產權工作有相應資金投入、相關人力資源條件和配套設施的企業;
(四)項目經費已全額支付,且支出科學合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能夠提供明確合規的項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證明資料;
(五)預警項目的實施時間,符合年度項目資金發放通知規定的時限要求。
第十八條
(一)在北京市依法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具備符合項目要求的專業人力資源條件;
(三)擁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庫及所需信息資源、軟硬件設施。
第十九條
(一)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
(二)屬于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項目;
(三)項目實施報告目標明確,分析思路清晰,檢索方式方法準確,分析結論科學合理,企業實施效果好;
(四)承擔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屬于北京市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
第二十條
(一)實施單位負責統一受理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申報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報送申報材料;
(二)申請資助的企業應提交預警項目分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同時提交資質證明材料、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和其他規定的材料;其中,分析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整體方案、專利信息檢索分析、法律狀態分析、預警分析結論、對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等;
(三)申請資助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報送資質證明材料、專業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報單位應承諾材料的真實性。實施單位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必要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
實施單位對申報材料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申報單位補充和更正,必要時進行核實。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擬資助項目。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予以資助。有異議的,由實施單位組織核查,核查結果報辦公室確定。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予以資助;異議成立的,對有關單位不予資助,按照專家評審結果順延遞補。
第五章 項目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評價,委托專業機構對年度項目資金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評價。對于實施單位不能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要求開展項目實施工作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作為實施單位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